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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487号

张希国与徐喜泽、柳森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希国,徐喜泽,柳森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希国。

被执行人:徐喜泽。

被执行人:柳森杉。本院在执行张希国与徐喜泽、柳森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惠 风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