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希国。
被执行人:徐喜泽。
被执行人:柳森杉。本院在执行张希国与徐喜泽、柳森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惠 风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