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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777号

777范开阳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开阳,陈晨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范开阳,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陈晨,女,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范开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34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953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82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书云

审判员  林 星

审判员  陈继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包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