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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恢1号

益阳市华兴电子有限公司诉益阳创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02执恢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华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创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资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创辉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华兴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2015年8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30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益阳创辉电子有限公司履行了(2014)资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4)资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25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崔益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