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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执25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郭庆月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郭庆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25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被执行人郭庆月。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郭庆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庆月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现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开户账号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