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阿扣,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徐州仁智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
法定代表人:秦西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阿扣与被执行人徐州仁智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阿扣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仁智机械制作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6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9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填写内容为“没有”。2、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9月10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开户信息。4、2017年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7年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位于徐州市刘集镇棉布村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予以查封,因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6、2017年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7、2017年3月30日,因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传唤被执行人并勘验现场。经勘验,被执行人厂房内荒无人烟,办公楼烂尾,厂房内并未发现任何机器设备及其他设施。厂房贴满各个法院封条。8、2017年4月15日,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标的额较大且均未执结。9、2017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张贴公告。9、2017年5月30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钢结构厂房两座。10、2017年6月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拟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秦西轮,因暂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而不能实施。11、2017年6月2日,经查,关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秦西轮,也因涉案较多外出躲债,难以查找。1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及破产申请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4600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46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义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孔祥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