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沙市永兴岛宣德西沙宾馆106-31。
法定代表人:梁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社头镇旭红村东村。
法定代表人:翟树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海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3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三沙江鹏船务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是约定将涉案的干货船改建成可装运桶装液货的货船,故涉案纠纷不是普通的加工承揽纠纷,而是海商合同纠纷,属于“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由海口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江苏安顺船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09条规定: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涉案船舶进行改造,制作、安装水泥罐,将涉案船舶由普通的干货船改建成可以运输散装水泥的船舶,故涉案纠纷应属于海商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30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云云
审 判 员 许 轲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万海峰
书 记 员 沈 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