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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955号

陈四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四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955号罪犯陈四轮,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5)刑复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四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10)赣监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5448号、(2015)洪刑执字第3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四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四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四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水金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