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林凤红,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郭安杰,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王昌庆,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申请人林凤红郭安杰与被执行人王昌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龙民三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凤红郭安杰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后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三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玉萍
审判员 葛曙荣
审判员 王淑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