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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45号

李进、北京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进,北京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谷养谷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李进,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133930。

法定代表人:李进,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67218-6。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系本公司事业部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谷养谷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892313-8。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系本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李进与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谷养谷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秀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