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李进,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133930。
法定代表人:李进,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67218-6。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系本公司事业部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谷养谷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892313-8。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系本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华凯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李进与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谷养谷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秀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