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844号
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古溪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67256233XW。
法定代表人:方伟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雄英,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雄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开化县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宏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宇琼
书 记 员 詹红霞?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