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所地杨家杖子莲花小区13号楼4单元603,证件号码211402198108142133。被执行人牟仁财,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刘文亮,地址葫芦岛市边连山区光明小区**号楼*单元802。刘军与牟仁财、刘文亮人格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牟仁财、刘文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军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牟仁财的工资账户。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牟仁财、刘文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军、刘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牟仁财、刘文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军、刘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连钢民初字第0006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琦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勾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