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1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71213648H。
法定代表人:朱安珍。
被执行人:徐春芬,女,1951年4月7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126号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春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595元,并应负担诉讼费440元、执行费283.93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