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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15号之一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春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春芬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1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71213648H。

法定代表人:朱安珍。

被执行人:徐春芬,女,1951年4月7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126号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春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595元,并应负担诉讼费440元、执行费283.93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