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执1482号

薛双印、朱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双印,朱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薛双印,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朱建军,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执行薛双印与朱建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17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薛双印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朱建军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薛双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清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