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薛双印,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朱建军,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执行薛双印与朱建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17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薛双印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朱建军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薛双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清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