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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737号

刘东丽申请执行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丽,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丽,女性,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丽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0111执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宛 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