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英慧,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法定代表人张铁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乡。法定代表人李金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建光,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铁玲,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董桂兰,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燕春防,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金针,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李英慧与被执行人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赵建光、张铁玲、董桂兰、燕春防、李金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22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4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飞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2)第324号、广国用(2013)第382号不动产两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广国用(2012)第191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码头20140001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码头20140002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码头20140003号不动产四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铁玲、赵建光名下渤海明珠486、广国用(2015)第2002-197-0460号不动产两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桂兰名下的广饶县20017A不动产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金针、燕春防名下广饶20130407不动产、广饶20150259不动产两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金针名下位于贵和苑(南区)5/1-602、渤海御苑60/1-902的房产两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