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133号申请执行人虞修高,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虞敷隆,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谭巧英,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虞修高与虞敷隆、谭巧英(2017)浙0782执31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本案诉讼查封,因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陈根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孙教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