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313号
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温永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韩秀敏,女,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秀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8月22日开庭审理,但是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玉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