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02执998号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春芳、吴俊本院执行的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吴俊、李春芳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春芳、吴俊行政非诉一案行政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02执998号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春芳、吴俊本院执行的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吴俊、李春芳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