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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760号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信凯纺织品商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信凯纺织品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760号

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496851XR。

法定代表人:郑焕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辉,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信凯纺织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灵山迎宾北路兄弟大厦6号。经营者:肖欣尚,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盛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信凯纺织品商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万峰盛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峰盛公司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欲先进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不再予以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凯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