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760号
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496851XR。
法定代表人:郑焕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辉,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市信凯纺织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灵山迎宾北路兄弟大厦6号。经营者:肖欣尚,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盛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信凯纺织品商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万峰盛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峰盛公司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欲先进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不再予以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凯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