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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529号之二

申请人贺姣与被执行人张晓霞、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姣,张晓霞,周红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姣,女,3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晓霞,女,4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周红军,男,37岁,汉族,绛县横水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贺姣与被执行人张晓霞、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张晓霞财政工资冻结,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董殿勇

审判员  薛晓莉

审判员  李作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玉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