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姣,女,3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晓霞,女,4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周红军,男,37岁,汉族,绛县横水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贺姣与被执行人张晓霞、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张晓霞财政工资冻结,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董殿勇
审判员 薛晓莉
审判员 李作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玉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