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仁寿行初字第1号
原告:四川省仁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怡和春熙步行街。注册号:511421000013776.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达宽,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挥,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仁寿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毅,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文超,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林,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仁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仁寿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关于中城国际项目超容积率的函》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仁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仁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仁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省仁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剑
审 判 员 廖 恺
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喻珈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