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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499号之二

郑宜武、周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宜武,周剑伟,潘丽霞,周金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4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宜武,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周剑伟,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潘丽霞,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周金财,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郑宜武与周剑伟、潘丽霞、周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潘丽霞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潘丽霞的身份信息错误,导致误冻结案外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潘丽霞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红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