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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070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董志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董志军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24-26号。

负责人:张立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董志军,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元 晶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