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844号
被执行人:张立君,男性,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与张立君罚金一案中,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君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张立君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宛 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