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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执494号

陈红群、童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红群,童智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494号申请人陈红群,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执行人童智勇,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陈红群与被执行人童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6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童智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孝军

审判员 : 陈 娟

审判员 :陈荣暖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