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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088号

张训良与张文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训良,张文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088号

原告:张训良,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张文捷,女,199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张训良与被告张文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张训良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训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训良撤回对被告张文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张训良负担。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