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088号
原告:张训良,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张文捷,女,199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张训良与被告张文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张训良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训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训良撤回对被告张文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张训良负担。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