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409号原告蒋丽,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梁超,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李会鸽,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原告蒋丽诉被告梁超、李会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蒋丽提供的被告梁超、李会鸽现住址无法找到被告本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少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