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646号
原告:黑龙江省沙河农场,组织机构代码13209952-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沙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韩玉勇,该农场场长。
被告:王艳波,女,汉族,1978年03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沙河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沙河农场一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沙河农场诉被告王艳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沙河农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沙河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沙河农场负担。
审 判 员 帅小平陪 审 员 高洪民
人民陪审员 陈旭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