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252号
原告:陈琴莲(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建(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系原告陈琴莲之夫。
被告:彭峰,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陈琴莲与被告彭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陈琴莲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琴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琴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由陈琴莲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处政
书 记 员 梁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