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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252号

陈琴莲与彭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琴莲,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252号

原告:陈琴莲(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建(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系原告陈琴莲之夫。

被告:彭峰,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陈琴莲与被告彭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陈琴莲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琴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琴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由陈琴莲负担。

审 判 员 张海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处政

书 记 员 梁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