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217号罪犯晏志洪,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晏志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交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36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志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晏志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晏志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龚 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