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79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天明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深圳镇南溪温泉。
法定代表人:侯荣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海天明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宁海天明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朱代红
代理
审判员 祝 芳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