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9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景馨莹,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尹向前,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术英,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景馨莹申请执行尹向前、郑术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公证处作出的(2017)渝证字第34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7)渝证字第4328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28064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代理
审判员 贺文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