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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刑初344号

被告人蔡伟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蔡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伟峰,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伟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伟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被告人蔡伟峰酒后驾驶皖KY0521号小型轿车,沿双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清路与颍州路交叉口西300米处时,追尾同向毛某驾驶的皖KG3288号小型轿车,发生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勘查中毛某指认蔡伟峰涉嫌饮酒驾车。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伟峰驾驶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另查明:经阜公交(一)认字[2017]第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伟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伟峰和被害人毛某双方就毛某的车辆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毛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伟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同户人员详细信息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阜公交(一)认字[2017]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害人毛某的陈述、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皖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0404号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伟峰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蔡伟峰自愿认罪、悔罪,且和被害人毛某达成调解协议,得到毛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伟峰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赔偿情况,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伟峰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尤            玲

人民陪审员 杜梅

人民陪审员王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鹏      飞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