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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853号

黄嗣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黄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853号罪犯黄嗣伟,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嗣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3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嗣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原判民事赔偿款未履行。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原判民事赔偿款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嗣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30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