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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729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与钟玉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钟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7295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霍洁,总经理。

被告:钟玉华,男,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钟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同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