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215号
原告:吕振,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区台湾路宏兴里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开发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治。
原告吕振与被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吕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吕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严树华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