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文英,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吴学来,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城南工业园区月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学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英与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049元。未履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049元。经查实,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