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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286号之二

周文英、吴学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文英,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文英,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吴学来,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城南工业园区月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学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英与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049元。未履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049元。经查实,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