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4184号
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北(福源小区热力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江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海风,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俊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