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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356号

张虎、于晨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虎,于晨晨,于莹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356号

申请人:张虎,男,汉族,孤岛采油厂作业西区108队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申请人:于晨晨,女,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于莹莹,女,汉族,现住址。申请执行人张虎、于晨晨与被执行人于莹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于莹莹支付原告张虎、于晨晨房屋转让款29万元,支付方式:自2016年9月份开始,每月支付4500元,每月的15日前支付,至29万元全部付清时止;

二、若被告于莹莹在付款过程中出现当月未按期支付的情况,原告张虎、于晨晨可就该月及尚未支付的楼房转让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928.5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房屋转让款290000元、诉讼费4928.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除已扣划的2136.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于莹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2136.7元,其余部份没有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来强

审判员  张红卫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