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09号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龚珍,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增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