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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09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龚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龚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09号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龚珍,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增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