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856号
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686140453D。
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丹清,男,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丹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车翠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