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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88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张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张于平,黄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88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434-1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6961488N

主要

负责人:袁立,该支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许建能,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于平,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黄彩明,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被告张于平、黄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浙0282民初43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于平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园丁新村26#104、204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5第0103**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于平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园丁新村26#104、204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5第0103**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