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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650号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镇石盖塘村蛇形组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陈先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石盖镇石盖塘村蛇形组,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陈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02执保650号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镇石盖塘村蛇形组。

负责人:黄志勇。

被

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晓明。

被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先明。

被

申请人:陈先明,男,1962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镇石盖塘村蛇形组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陈先明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陈先明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镇石盖塘村蛇形组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镇石盖塘村蛇形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艺杰果业有限公司、陈先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