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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997号

王丹标与黄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丹标,黄全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997号原告王丹标,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君,系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全安,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标诉被告黄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标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证据材料不足。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文举

人民陪审员  段宪坡

人民陪审员  祝廷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