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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450号

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450号

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宇,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艳,女,生于1977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冯昊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昊鸣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腾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