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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4执54号

任志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志保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54号移送执行部门: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任志保,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现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刑终132号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任志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1日将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和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64万元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志保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于2015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任志保之子任建宇在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资款200万元进行冻结,并于2017年4月1日和4月7日在电话中通知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称华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可以将集资款200万元退还给任建宇,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将集资款200万元汇入任建宇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本院进行追查,但已无法挽回。另查明,被执行人任志保在玉溪市××区××组团××商铺一间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任志保所有的座落于××市××区××商铺一间(所有权证号:2005002858,丘地号:94259950-52-081-2),查封期限为3年。现在尚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任志保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庆福

审判员  文 琼

审判员  傅家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承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