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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保37号

余菊容、太仓欣悦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菊容,太仓欣悦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团风县总路咀高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余菊容,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太仓欣悦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大木桥路158几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142084448303L.法定代表人何先刚,经理。被执行人团风县总路咀高级中学,住所地:团风县总路咀镇河东一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4448303L。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菊容与被申请人太仓欣悦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团风县总路咀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太仓欣悦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团风县总路咀高级中学无保全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1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秋元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