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67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厦四至九楼,组织机构代码89065065-3。
负责人:梁镜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清、陆钊强,依次为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梁庆溪,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梁庆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透支款本金4993.75元及利息、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庆溪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庆溪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梁庆溪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6753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杨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美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