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612号

吴晓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当事人
吴晓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612号罪犯吴晓朋(又名吴大朋),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巩义市人,河南省祥鑫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5)巩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晓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11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吴晓朋不予假释。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吴晓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16日,王强、吴晓朋安排张九斤带领许国军等三人,携带一台“伪基站”设备到巩义市,为常彬彬专卖店开业做宣传,通过“伪基站”不间断发送广告信息,造成接收短信的七、八万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吴晓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7月、12月,2017年5月获得表扬3次。自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共3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晓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晓朋减去有期��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