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971号罪犯高爱民,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3日作出(1998)宜地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爱民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以(2001)赣刑一执字第302号刑���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1012号、(2011)洪刑执字第6873号、(2015)洪刑执字第3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二十天、一年三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爱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高爱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水金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